厨房老大因抽水,被判坐牢一年十个月!
来源:
2018-06-14 09:34:00
杨某为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下称金盈海鲜酒家)行政总厨,因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厨房员工每月上交部份工资给他(俗称抽水),被金盈海鲜酒家诉至法院。最后,杨某被判决入狱一年十个月,并将侵占款项退赔给金盈海鲜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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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下称金盈海鲜酒家)任职行政总厨,因本案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为侵吞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公款,利用其担任该公司行政总厨的职务便利,将酒家厨房部员工的工资调高于正常水平的300元至3000元,并要求员工每月将调高部份工资上交给他。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后,杨某向厨房部黄某等12名员工逐一收取调高部份工资,至案发,合共收取了180400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便利,通过调高员工工资,借员工将调高部份工资套取出来,从而侵吞公司公款合共180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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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供述的主要内容:
我因向金盈酒家的员工抽水被公安机关传唤,水就是钱的意思,抽水就是要求员工从工资里拿出一部份现金上交给我。
我是金盈海鲜酒家行政总厨,主要负责厨房的出品和管理厨房部的工作人员,我领的是固定工资,每月工资18000元。
金盈海鲜酒家是在2012年12月下旬开业的,大老板黄德伟是公司的董事长;小老板吴伙培是公司的总经理。
我们做餐饮这一行的潜规则是这样的,新加入的餐饮员工要被介绍人抽水或者底层的餐饮员工要被负责人抽水。
在开业之初,吴伙培要求我从员工的工资中每月抽2万元的水钱出来上交给他。为了能顺利从员工工资中抽水,吴伙培让我将厨房人员的工资调高至比正常工资水平高1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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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工资是需要总经理审批的,吴伙培就配合审批我报出的工资,这样就便于向员工谈抽水的事。而且酒家厨房这一块的人员招聘不同于其它招聘,厨房的工作人员都要先让我把关审核,只有我同意后才让行政人事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因此在对厨房员工面试考核时,我就向他们开出一个相对较高的工资价,但必须上交一部份才能入职。员工同意我的要求后我才将他们推荐给行政人事部,员工入职后到发工资时我就会找到这些员工,他们就会自觉按照当初约定将钱交给我。
由于酒店都是让员工在农业银行开立银行卡,之后把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里。公司一般是在每月的18日左右发工资,我就在发工资后的一两天内,在公司员工工作岗位附近,选择一个人少或者偏僻的地方,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向他们抽水。
我主要是向有一定职务的中层员工抽水,他们的工资一般都超过4000元。而最低层的传菜员工资太低,只有2000多元的工资,我就没有向他们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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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被抽水的员工有13人,他们都是厨房出品部的员工,分别是:砧板主管黄力军、上什主管谭健、点心主管陈思文、烧味主管肖某甲、二砧黄力发、二烧味赵前锋、锅线主管林火新、三锅谢国福、鲍鱼档周运华、刺身档黄妙、二上什陆明远、点心副主管陈思波、三烧味曾志兵。
上述员工的工资以及被抽水情况是这样的:黄力军的工资是8000元、抽水1500元;谭健工资7500元、抽水1500元;陈思文工资7000元、抽水1000元;肖某甲工资7000元、抽水1000元;黄力发工资5500元、抽水1000元;赵前锋工资5500元、抽水1000元;林火新工资5800元、抽水1000元;谢国福工资4500元、抽水1000元;周运华工资4500元、抽水1000元;黄妙工资4500元、抽水1000元;陆明远工资4300元、抽水1000元;陈思波工资5500元、抽水1000元;曾志兵工资3200元、抽水700元。
另外还有一个是酒店的行政副总厨,他叫黄某,在今年9月份辞职去了惠州工作。他的工资是12000元,抽水3000元。他和我一起进入金盈酒家的,他总共被抽了20个月,共6万元。
我每个月都向上述人员抽水,在酒店刚开业的那几个月每月抽水金额有2万元,后来普遍都是每个月抽1万7千元左右,到目前为止总共抽了20个月,大约也就是36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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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经多方证实,多人提供真实证明,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便利,通过调高员工工资,借员工将调高部份工资套取出来,从而侵吞公司公款合共18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将侵占的1802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给肇庆市高新区金盈海鲜酒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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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